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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支机构帮总部项目服务,以什么方式将这部分成本让总部承担?开发票吗?
?我们公司是在长春的分支机构,总部在江门。因客户需要(客户在长春),分支机构安排两个人到客户处帮总部的项目进行现场服务,现在分支机构想把费用让总部承担,请问,分支机构以什么方式将这部分成本让总部承担?开发票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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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我们公司是在长春的分支机构,总部在江门。因客户需要(客户在长春),分支机构安排两个人到客户处帮总部的项目进行现场服务,现在分支机构想把费用让总部承担,请问,分支机构以什么方式将这部分成本让总部承担?开发票吗?
既然“帮总部的项目进行现场服务”,则相关费用总部承担理所当然。相应支出取得发票时,应当以总部名义开具。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原则。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,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;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、来源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等相关规定;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