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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,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?
根据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”相关规定,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(指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)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,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,除另有规定外,实行“统一计算、分级管理、就地预缴、汇总清算、财政调库”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。
实行“统一计算、分级管理、就地预缴、汇总清算、财政调库”办法。
应当汇总至总机构一并计算,并按照规定分摊。
根据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”相关规定,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(指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)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,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,除另有规定外,实行“统一计算、分级管理、就地预缴、汇总清算、财政调库”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。